本校確實遵循本國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人口販運防治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積極辦理人口販運之宣導、偵查、救援、保護、安置及送返原籍國(地)等相關業務,並與國際政府或非政府組織辦理各項合作事宜,致力杜絕人口販運案件。
於每年定期召開的勞資會議討論勞資相關權益時審視與監督校內各單位雇用勞工時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第5條。
校內審查年分 (2020)
LINK1 : 每年定期舉行勞資會議代表選舉,保障勞工發生的權益,代表選舉結果公告於人事室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