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禁止強迫勞動、奴役、販賣人口與雇用童工,本校遵守國家規定。本國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於第45條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童工)辦法制定年分 1984年辦法審查(視)年分 2020年本國人口販運防治法中第6條規定各單位積極辦理防止人口販運之相關業務,並與國際政府或非政府組織辦理各項合作事宜,致力杜絕人口販運案件。辦法制定年分 2009年辦法審查(視)年分 2016年